附加学生幼儿短期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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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90日后初次患疾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 而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对每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已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所剩余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进行补偿。 |
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 | 因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就诊产生的门诊治疗费用、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费用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我们对在扣除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所剩余的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进行补偿。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治疗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主险合同列明的“免责条款”事项;
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的并且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未如实告知的伤害或疾病,以及合同生效之日起90 天内发生的疾病;
三、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四、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及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矫形、变性手术治疗;
五、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进行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或进行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七、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